视野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下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评估业务所花费成本,不得相互串通。
《指导意见》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及其他与评估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下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对于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的各类人员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和数量;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标的资产的类型、分布、行业格局;其他相关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评估业务所花费成本。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指出,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或者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资产评估机构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后,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评估业务。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违反评估准则,降低执业质量。
《指导意见》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将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其中,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备案;不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