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
发布者:中国会计报|发布时间:09/04/2017 09:35|点击量:48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资产评估行业而言,确实是一个重大利好。管理办法在三个地方明确提到资产评估。一是事前的决策,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是事中的运营,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事后的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除此之外,中介机构还可以开展决策前的尽职调查和财务可行性研究工作。

        在上述业务中,除了事中的重大财务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为法定业务外,其他均为新业务。要应对行业的这个重大利好,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做好人才和技术的准备。

        关于绩效评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曾经在2014年发布了《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该操作指引的发布,对规范评估行业执行绩效评价业务行为,提升评估行业参与绩效评价的整体能力,更好地服务财政改革和参与社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得到了财政部门的认可。这次管理办法在绩效评价中明确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充分肯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在该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对财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可行性研究工作,评估机构目前介入较少。结合中企华今年在境外投资财务尽职调查方面的项目实践,建议中评协可以参照绩效评价业务特点尽快出台相关操作指引,指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评估行业的服务能力。

        事前对投资标的的价值评估,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项咨询业务。从目前的操作实践来看,难以履行现有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由于资产评估机构有准则约束,这种不对称监管导致资产评估机构难以与其他估值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尽快明确这种估值业务的属性。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出台相应的估值操作指引。

        另外,管理办法中提到该类业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方面明确了该类业务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服务于该类业务的能力。
当然,从资产评估机构自身而言,一方面需要引进国际化人才,另一方面也需加强对投资价值类型、境外并购评估业务的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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