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股份经营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上述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形属于企业公司制改制。
那么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中,一般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一、印花税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在会计处理上,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企业公司制改制中房产评估增值的,在会计处理上,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新的房产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的评估增值,属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企业应当将公司制改制中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特别规定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计税基础的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历史成本在可靠性上具有优势,如果在期末采用重置价格或者现值计价,不同的会计人员对这些概念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计处理的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但历史成本是发生交易时的实际成本,是由客观经济业务所确定的,不掺主观因素,经得起检验。历史成本会计在考核企业管理效率、设计激励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之所以以历史成本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首先是考虑到历史成本原则本身在会计上的可靠性和优势性,其次是考虑到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因为只有历史成本是固定的,若想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计税基础,将考虑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等多种因素,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同时花费的资源成本也较高,不利于税收征管。
2.计税基础的调整
历史成本强调的是在特定环境和时刻下,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数额是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由企业自由调整,否则会严重侵蚀税基。但是,企业的资产基本上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费就消失的,也就是说资产对于某个持有者来说,有一个过程,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本身发生变化是常态,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若一概不允许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化,也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需要对此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调整可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所以,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