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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系列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11/09/2016 09:49|点击量:97

        日前,财政部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分别发布《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关于对26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对资产评估行业系列准则进行的大规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在行业管理中对简政放权精神的深度贯彻。

        据了解,此次大规模修订行业准则,既是为了顺应时代与经济发展要求,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为即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启用的《资产评估法》奠定坚实的专业根基。

        记者了解到,在《资产评估法》颁布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都由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财政部统一发布,同时授权中评协制订和发布其他准则。而今年7月通过并颁布的《资产评估法》改变了这种情况。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履行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职责;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这是财政部公开就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中评协就26项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征求意见的直接动因。

        据悉,此次发布的《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是对《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后,合并而成的。

        此次修订规范了评估对象与主体,将准则的规范对象修订为“资产评估行为”,将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界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配合监管,区分了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强调了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并增补了资产评估定义,区分了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补充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定义。

        同时,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执业责任的规范,分别增加了对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档案保存、报告签章、披露评估报告使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内容;整合了职业道德的要求,将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职业形象、独立执业、专业胜任能力保持、禁止不当得利和保密要求等内容,分别作为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整合到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中,并考虑了与《资产评估法》相关表述的衔接;增加了评估方法选择的灵活性,修订了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使《资产评估法》中要求的评估方法的范围扩大到衍生方法,并规定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优化了评估程序的表述;细化了评估资料核查和验证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要求;引导评估报告的正确使用。

        目前,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包括4章、28条内容。

        中评协此次大规模修订的26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具体内容为:《资产评估准则—— —职业道德》;《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等5项程序类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等6项资产评估实体性具体准则;《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等5项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9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这26项准则的修订均是在财政部指导下,针对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展开的。这次准则“翻新”将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法治管理、规范发展、简政放权提供强大的规则保障。

        事实上,自2001年7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有28项,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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