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我国首次针对具体企业类型的特定资产制定的评估准则。在该意见实施同期,7月2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资产评估法》。通过相对合理的价值评估缓解融资困境,通过无形资产的积累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谋求可持续发展,无形资产对于以轻资产运营为主的文化企业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文化无形资产从何而来
文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价值创造的主要资产形式正是无形资产。由于文化企业自身及其生产经营对象的特点,众多学者将无形资产看作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一些小微文化企业办公空间有限,几个人几张桌子几台电脑,但却拥有高额的无形资产和惊人的价值创造力。比如,著名影星谢霆锋2003年在香港铜锣湾创办了当时中国为数不多的全数码作业的后期制作公司,一个只有11人的小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成为产值超过60亿元的特效制作公司。
在文化产业实践理论中,有文化资源、文化资本、文化资产3个内涵交叠的概念。在融资过程中,由于文化资源是文化共同体的共享资源,具有开放性,这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风险,很难保证其独享投资收益。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将资本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三大形态,认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文化资本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
伴随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推动下文化事业单位向文化企业的转制过程,文化资产的权属变化逐渐得到广泛认知,目前广义的文化资产概念泛指文化产品、文化产权以及文化领域的所有资产形式。
在上述概念中,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本的产权属性并不清晰,具有历史性、社会性、传承性,需要特定形式的转化而成为经济要素;文化资产具有现实性、专属性、创造性,属于企业边界内的资产形式。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本只有转化为文化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才会在文化企业的价值创造中发挥功效。创意在完成这种转化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来源和方式。
三大特征独属文化企业无形资产
相较于其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在特征上有相似之处,如非实物性、可辨识性、形式多样性,但其还有三大独有特征。
首先是权属多元性。如此前频频发生的演员与电视台侵权纠纷案,就属于无形资产的权益之争。作为一个表演者拥有表演权,作为一家电视台则对自己制作的电视节目拥有权益,作为一个影像制品的制作方对自己的影像制品拥有权益,这三方的权益都需要保护,又都拥有求偿权,这类官司的争议就在于此。这也表明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具有权属多元性的特征。
随着权属的明晰,如今,电视台做一档节目,邀请表演者需要签署协议,并在协议当中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这种清晰的界定有效避免了相关纠纷。
其次是价值累积性。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可以增值的,其创造的价值还有可能出现超乎寻常的增幅。山东影视传媒集团制作的电视剧是全国知名品牌,山东的电视剧被称为鲁剧。该集团在2014年投拍《琅琊榜》时,只花了很少的钱就从原作者手里买到了改编权,随着该部电视剧的大热,如今该作家的作品版权价格已经是当时的千倍以上。
再次是效益延展性。文化产品蕴涵的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内容,文化企业通过文化产品向外传播的,实际上正是其无形资产的衍生价值。
其实,《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的十大类50个中类和120个小类的产业各有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文化企业的规律特征难以总结。因此,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征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加复杂,一部影视企业的作品在拍摄、发行、放映等不同阶段,不仅涉及著作权,而且还涉及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及衍生品价值等方面。其中著作权又可以分解为多种不同形式的单项财产权利,其无形资产的形式不断变化,权属也会发生转移,这都使得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