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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市场主体行为(中)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08/01/2016 09:50|点击量:200
        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资产评估法》中,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规范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18条规范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法》中涉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条款数目有18条。

        这些条款表明:

        1.全职业生涯覆盖、权利义务明确。

        本法从评估专业人员定义界定、评估师资格取得、加入评估机构方式、后续教育、评估执业全程序、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全面覆盖了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生涯。

        其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有利于清晰界定人员范围,促进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能力提高,提升评估报告质量。

        本法涉及评估专业人员义务的条款主要为第4条、第5条、第13条、第25条至第28条、第35条、第50条,涉及的内容包括执业基本规则、加入评估机构执业的两个唯一、评估程序、报告出具、赔偿责任等。

        本法涉及评估专业人员权利的条款第4条、第12条、第32条、第35条,涉及的内容包括执业保护、评估过程中资料取得和查阅权利、签署报告权利等。

        此外,本法第8条对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专业人员的范围,第9条对评估师资格的取得方式进行了规定。

        2.违法行为处罚到位。

        《资产评估法》第14条列明了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的8条禁止行为,并在第七章中列示了评估机构8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对相应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从评估专业人员执业中可能存在的8项违法行为内容看,2条属于不当取得业务,2条属于多机构执业或冒名执业,2条属于签署报告违法行为,1条属于不当得利,1条属于评估专业人员多次违法。

        评估专业人员定义与评估师资格取得

        这在《资产评估法》的第8条和第9条中进行了规范。

        第8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界定,包括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本条款顺应国务院取消一系列准入资格限制的文件精神,扩展了评估专业人员的范围,为评估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由市场进行更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选择和配置。本条款将评估主体界定为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界定,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本法第8条的表述可以视作将评估专业人员界定为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即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目前,评估行业存在的外聘专家是否属于评估从业人员,还需要关注后续相关文件。

        第9条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取得方式。本条款是评估师考试组织部门为全国性各评估行业协会,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历的公民,外国人不能参加评估师考试。

        按照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执业问题,相关人士明确答复如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同时资产评估法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后,有关部门还应依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办法。

        评估人执业牢记“两个唯一”

        《资产评估法》第5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方式的表述,评估专业人员唯有加入评估机构才能执业、唯有在一家评估机构才能依法执业。

        在我国不允许评估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操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同时,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比如,某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现在3个资格分别在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等3家评估机构登记.

        《资产评估法》法实施后,该评估专业人员只能选择在上述3家中的一家评估机构登记或者选择一家同时具备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执业。

        权利与义务

        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在第12条、第13条、第25条和第50条中规定的。

        第12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共分为4个方面。

        第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评估程序提供必要协助,评估专业人员依法要求委托人提供资料和协助程序是公允执业的前提。

        第二,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享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相关文件的权利,这是本法赋予评估专业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三,拒绝非法干预的权利,一方面这一条需要和评估机构的合同关联、另一方面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如何合理的依法拒绝需要智慧。

        第四,签署报告的权利不仅赋予了评估师,也包括评估从业人员。

        义务性条款主要集中于第13条、第25条、第50条。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13条中的第四款,即“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第23条、第52条的内容,即“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25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必须履行的评估程序,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现场勘查程序的履行;搜集必要评估资料作为依据;对取得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

        第50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违法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条款规定第一顺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评估机构。

        如果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原因是评估专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评估机构可以向相应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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