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