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古代如何收取房产税?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06/06/2013 09:31|点击量:28

  从周朝最初出现有关“房产税”的记载,到民国时期正式出现“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历经了漫长的变迁。那么,古代房产税到底是什么部门在收取?纳税人对朝廷收税是怎样的反应?缴纳房产税是否有时间限制?偷税漏税又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明代后成立专门的税收机构

  现在税收归税务局管,那么古代房产税是哪个部门负责呢?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杨大春在《中国房地产税收法制的变迁与改革》一书中写道,古代征契税,都是由纳税人主动去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称为投税。契税制度自东晋萌芽后,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充当纳税人,双方分担比例,基本是卖者三成,买者一成。有专家考证,最迟从南宋开始,朝廷将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缴纳改成了由买者单方缴纳。元明清三代,契税的纳税人都是买方。

  在宋、元两代,各级地方官府并没有专设税务机关,所以纳税人都是去县衙、府衙投税。明代出于加强税收管理的目的,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下令在府级地方设立税课司,在县级地方设立税课局及河泊所,专管赋税。后来,地方府县级官府中也有了税课司、河泊所等专门的税收机构。

  缴税听上去简单,实际要经历呈契、验契、纳税和盖印四步程序,朝廷有严格的要求。

  从宋代开始,朝廷要求缴纳契税的人呈验的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的。这种契约在宋代被称为“官颁契纸”,在元明两代被称为“契本”。不论是官颁 契纸,还是契本,都统一规定契约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官府认可,就会在契约上加盖关防官印。

  如果民间所呈契约不符合统一要求,则可能被拒绝盖印纳税,甚至触犯刑律。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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