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特殊性分析
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发展水平的认识与分析,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做以下尝试性分析。
(一)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界定中包含着特殊条件
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标和意义的认识,以及对目前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的质押知识产权发挥作用的分析。对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物和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做如下概括:
1.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以北京为代表的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下,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在评估对象界定上除了需要满足一般评估目的下知识产权在法律权属、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以外,还必须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目的下质物与所属企业可分离、可独立交易转让的要求。即如果质押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实际担当着质物角色,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的时候,质押知识产权,也即评估对象就必须是能与所属企业可分离并可独立转让变现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独立转让变现是界定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对象的基本要求。
2.非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可能并不一定都是真正意义上的质物,在质押的知识产权中可能相当的部分是起着证明企业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并具有发展前景(知识产权)的作用。这些质押的知识产权虽然并不能够完全确认可以脱离所属企业发挥获利能力的功用,但它们一定能够增厚所属企业的获利能力,能够对所属企业拥有的第一偿还能力有着明显的补充、增厚和保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挥企业获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证明和增信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也基本具备了质物的“保证作用”,只不过是一种间接的保证作用(以下简称“保证作用2”)。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来看,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能否与所属企业分离以及能否独立交易和变现并不必然成为该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成为“质物”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并不必然成为界定评估对象的条件。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并具有潜在成长性,并能够对所属企业的获利能力作出明显贡献,该知识产权就可以成为“质物”并可以界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的评估对象。那些暂时与企业难以分离且并不一定具备独立转让交易条件,但具有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单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组合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物”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这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
3.半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在半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项目和条件下,交替发挥着融资保证的质物作用和证明企业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的知识产权并能增加企业获利能力或促进企业成长的作用。因此,在半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物”和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与标准可能会因质押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不同作用而不同。在发挥保证作用的情况下,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应该满足能够独立交易和变现的条件。而发挥证明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利能力具有增厚和促进作用,即具有“保证作用2”的质押知识产权,可以不必完全满足独立交易和独立变现的要求。那些暂时与企业难以分离且并不一定具备独立转让交易条件,但具有明确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单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组合等也可以界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评估对象。
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模式的情况出发,对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知识产权的作用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界定条件做如下概括:
1.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现实和潜在获利能力,并可以独立于企业转让变现,发挥着实质性的质物并起着实际担保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2.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现实和潜在获利能力,并不一定能独立于企业及单独转让变现,发挥着名义质物,起着证明企业拥有符合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以及发挥着增加企业获利能力基础和增加企业信用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3.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潜在获利能力和成长性,并不确定未来是否可以独立于企业转让变现,发挥着象征意义上的质物,起着证明知识产权的发展潜力以及对企业成长性的助推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前提、价值目标与价值类型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前提应该是变现前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发展滞后,加之中小企业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并未都达到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程度,且与所属企业存在着分离上的困难等。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绝大部分评估项目选择了在用续用价值前提,或者说绝大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是被迫选择了在用续用价值前提。虽然这种选择是被迫的,但大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不是常态,不是理所当然;第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虽然可以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但需要对评估结论做必要的修正、调整和说明,需要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中反映这些特殊性。例如,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与变现价值前提的差别;在用续用价值前提对评估过程和评估技术应用的影响;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下的评估结论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要求的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以及处理方法等。
如果说在目前的市场及评估对象的条件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是被动的,那么,如何在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下运用评估技术以及如何在评估报告中客观披露评估信息应该是主动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和质押知识产权作用的多样性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要与之相适应,以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创新的需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确定,并不是由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想象出来的,而是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质押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决定的。根据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种模式的现实,以及质押知识产权在融资中所起的保证作用、增信作用和证明作用的情况,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目标就其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三类,即保证价值、增信价值和证明价值。
(1) 保证价值
对于在纯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发挥真实质物及担保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保证价值。所谓的保证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的可变现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保证价值目标时,评估师并不考虑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因素对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师只需要关注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
(2) 增信价值
对于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那些难以与企业完全分离但发挥着增加融资企业第一偿还能力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增信价值。所谓增信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对融资企业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整体偿还能力的贡献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增信价值目标时,评估师不仅需要考虑质押知识产权自身的功能和能力,而且需要将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的其他资产一并考虑,即考虑质押知识产权在所属企业的环境中对企业的价值贡献。
(3) 证明价值
对于在非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那些难以与企业完全分离但发挥着证明融资企业拥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并对企业发展和成长具有贡献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证明价值。所谓证明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证明了融资企业拥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且具有很好发展潜力而具有的对企业成长的贡献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证明价值目标时,评估师更多地是要判断因质押知识产权的存在,其本身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会对所属企业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获利能力潜力和偿债能力潜力的贡献。质押知识产权的证明价值评估的目标和本质,是对质押知识产权的存在以及对所属企业成长性贡献程度的判断,是关于质押知识产权对企业成长性影响力的判断。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有形资产的抵押评估,还是无形资产的质押评估,都没有唯一的价值类型与之相匹配。因此,在抵质押评估中需要根据相关条件选择价值类型。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的情况来看,不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北京、上海,武汉模式),质押知识产权作用的多样性(保证、增信、证明),还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多样性,都决定了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多样性的可能性。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期间,全国的大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都选择了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不论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目的的角度(并没有限定只能选择市场价值),还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相关条件的方面(三种融资模式、质押知识产权的多重作用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多种价值目标)来看,对所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只选用一种市场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除了受评估目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各种相关评估条件的约束。以市场价值类型为例,市场价值是一种市场整体认同的价值,或者说是对市场整体而言的评估价值。要保证市场价值的市场整体认同特点,在评估市场价值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资料都应该来自活跃市场,评估数据资料能够反映市场整体对评估对象的评判。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知识产权的交易频率低、品种少、规模小和透明程度低,以致于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不得不弃用变现价值前提,而被迫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加以替代。客观地讲,在缺少了活跃市场和市场参照的情况下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是有困难的。另外,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难以分离的情况,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挥的不同作用,知识产权共享性与衍生性对其权益边界界定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最佳最有效使用的判断等都会对评估质押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形成挑战。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或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广泛和大量地评估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能会缺乏评估基础,甚至是可能张冠李戴。
因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分析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及价值目标,是一项非常值得广大评估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重视的事情。根据本文前面对我国实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条件的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多样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来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主要有: 市场价值、正常变现价值、在用价值、抵押贷款价值、可受偿价值和清算价值等。其中,质押知识产权在用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中的一个要素资产在所属企业中发挥作用及其对企业获利能力作出的贡献所体现出的价值估计数额。
我们反复强调,评估目的对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是有约束作用的。从理论上讲,在用价值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并不直接匹配,甚至是不匹配。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的商业性质的担保贷款。我们显然也没有必要用完全商业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评估价值目标及价值类型的要求来约束我们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
在用价值的使用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模式的一种呼应,也是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增信价值目标和证明价值目标的一种具体体现,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过渡性特点。
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特殊性的启示
关于抵质押评估,特别是不动产抵押评估,国际上有着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即使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国际上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由于我国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滞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企业资产状况和资信状况参差不齐,融资渠道不畅,以及国家决定经济转型创新,催生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以及多种模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模式本身就显示出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服务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需要在借鉴国际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为银行规避风险,为国家经济转型和发展发挥作用,真正为企业、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起沟通联系的专业桥梁。